《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
(Incoterms®2020)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后交貨

*Incoterms®2020中DAT改為DPU
▲適合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對比圖
適用于 任何運輸方式
EXW

▲EXW貿易術語圖解
EXW的全稱是Ex Works(...named place),中文意思為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從工廠(或倉庫)交付給買方,除非另有規定,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車或船上,也不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買方負擔自賣方工廠交付后至最終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按EXW術語成交時,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以及費用都是最小的。在交單方面,賣方只需要提供商業發票或電子數據,如合同有要求,才需提供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證件。
術語精講
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此時風險和費用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提供商業發票或EDI、交貨與合同相符的證明(一般為檢驗檢疫證書);
(3)通知買方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買方的主要義務
(1)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2)自負風險和費用辦理貨物的出口、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
(3)將貨物從交貨地點運至最終目的地;
(4)通知賣方在有效時期內提貨的時間,否則承擔期滿后貨物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在EXW術語后面要盡可能清楚地寫明指定交貨地點內的交付點。如果在指定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特定的交付點,且有不止一個交付點可供使用時,賣方可以選擇對其來說最方便的交付點。
B.賣方不需要將貨物裝上任何前來接收貨物的運輸工具,如果賣方更方便裝貨,應使用FCA。
C.需要清關時,賣方無需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賣方只有在買方提出要求并承擔風險和費用時才有義務協助買方辦理出口手續。因此,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手續時,不應使用這一術語,而應使用FCA。
D.當買方提出要求并承擔風險和費用時,賣方有義務及時向買方提供或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出口相關單證和信息,包括安全信息。而買方僅有限度地承擔向賣方提供貨物出口相關信息的責任。
E.在EXW術語項下,風險和費用通常一起轉移,有時也可以提前轉移。風險提前轉移的前提就是,貨物已經完成“特定化”。所謂貨物的特定化,是指在貨物的包裝上刷噴頭,打上適當的標記,向買方發出通知。這表明該批貨物已被劃歸于本合同下,與其他貨物清楚地分開。如果貨物沒有完成特定化,是不能發生風險的提前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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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

▲FCA貿易術語圖解
FCA的全稱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在指定地點將已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完成交貨。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
FCA貨交承運人術語下添加已裝船批注
在老版本中,貨物的交付是在船上裝載之前完成的,承運人有義務簽發帶有船上注解的“已裝運”提單或“已收到”提單,僅當貨物實際裝在船上時才會簽發。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FCA Incoterms®2020提供了一個新的選擇:交易雙方可以同意,買方將指示其承運人在將貨物裝上船前,向賣方簽發并交付提單Bill of Lading。
船公司和賣方有義務通過銀行渠道將提單轉交給買方。ICC意識到了市場需求,同時注意到FCA條款設想的交貨點與船上提貨單要求之間存在理論上的不一致。
術語精講
賣方的主要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置交給指定承運人,并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的通常單據。
買方的主要義務
(1)簽訂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支付有關的運費,并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賣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并且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受領貨物并支付貨款。
(4)承擔受領貨物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 賣方交貨義務問題:《通則2020》對FCA貿易術語下賣方的交貨義務做了如下規定:(a)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 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b)若指定的地點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 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處置時。同時又具體規定: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 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或貨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B. 風險轉移問題:FCA貿易術語與裝運港交貨的3種貿易術語不同,風險轉移不是以船舷為界,而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這不僅是在海運以外的其他運輸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運輸方式下,賣方也是在將貨物交給海運承運人時即算完成交貨,風險就此轉移。但是,由于在FCA貿易術語條件下,由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并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及時通知賣方,賣方才能如期完成交貨義務,并實現風險的轉移。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通知賣方,或由于買方的責任,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 貨,其后的風險是否仍由賣方承擔?按《通則2020》的解釋,如發生上述情況,則自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買方要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可見,對于FCA貿易術語下,風險轉移的界限問題不能簡單化理解。一般情況下,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后,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是如果由于買方的 責任,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貨義務,只要“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那么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前移。
C. 責任和費用問題:FCA貿易術語適用于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賣方的交貨地點因采用的運輸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有時須在出口國的內陸辦理交貨,如車站、機場或內河港口。不論在何處交貨,根據《通則2020》的解釋,賣方都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需 的一切海關手續。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內地省份的出口貨物有一些不一定在裝運港交貨,而采取就地交貨和交單結匯的做法會越來越多,為適應這一需要,FCA貿易術語的使用將逐漸增多。
按照FCA貿易術語成交,一般是由買方自行訂立從指定的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但是,如果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也可代替買方指定承運人并訂立運輸合同。當然,賣方也可以拒絕訂立運輸合同,如果拒絕應立即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另行安排。
按照FCA貿易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費用的劃分也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有關費用,買方負擔貨 交承運人之后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但是買方委托賣方代辦一些屬于自己義務范圍內的事項所產生的費用,以及由于買方的過失所引起的額外費用,均應由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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